南乐县财政局职责

发布时间:2015-12-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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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落实。

(二)拟订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县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县、乡(镇)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组织制定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县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承担县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八)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县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县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拟订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四)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贯彻实施彩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十八)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二十一)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十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拟订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