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定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廉租住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合作建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项目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修缮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有形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工程类企业各种资源的审查报批或核准并监督管理。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规划、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组
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六)承担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执行各类工程的概算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建设设计标准。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及建设行业各专业市场中有关工程造价计价方面的工作。负责测算并发布全县建设工程建材价格信息及造价指标。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
(七)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协调市政工程建设、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承担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承担建筑节能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政策。承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及专项基金的管理征收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测量工作。
(十三)承担城建档案管理的责任。负责各类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十四)承担城建执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十五)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编制并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拟订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进代建制建设,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9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对外联络、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收集发布,建议、议案办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催办查办、机关节能减排、信访、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股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职称初审、报批、城建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表彰和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有关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拟订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进代建制建设,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水务、公路项目除外)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监督下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及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报账工作。
(四)法规室(住房改革发展股)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城建执法工作;负责局管行政许可备案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股
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和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房出售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和补贴发放对象的审批;负责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的审核。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县房产转让、租赁、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管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安全鉴定、房屋拆迁、房屋修缮等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中介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商品房现售、跨省或跨市、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城乡建设管理股
监督管理城市供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指导、协调市政工程建设、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标准设计的初审、推荐和国家标准设计与地方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综合管理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及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活动,监督检查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组织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节能设计、节能验收的备案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推广应用和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测量工作。
(八)建筑管理股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国、出省、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装修装饰、监理、检测机构、建筑制品等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或核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报批或认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报;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贯彻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编报建设工程统计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九)村镇建设股
承担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l9名。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股级干部职数9名。
中共南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乐县监察局派驻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局纪律检查组、监察室,行政编制1名,设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金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南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