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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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新闻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全县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新闻出版、著作权的规范性文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事业和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指导实施。对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和新闻出版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

三、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系统体制机制改革。

四、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等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事业创新发展;组织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及公共服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指导全县重大文物保护和文物建筑保护维修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以及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前文物调查勘探审核;负责全县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七、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监管工作。

八、领导南乐县广播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九、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覆盖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负责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科技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十一、负责全县出版物经营许可;负责全县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准;负责全县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负责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核;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出版物内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印刷业和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机构的监管,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负责对全县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组织“扫黄打非”行动。

十三、监督管理驻南乐记者站,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五、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查;负责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国家三级社会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审批;负责县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六、组织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下属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全县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港澳台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

十八、拟订全县体育产业政策,规范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市场发展。

十九、指导全县旅游工作,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的市场培育、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负责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二十一、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文化娱乐工作。

二十三、推动全县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指导全县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二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