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5〕10号
2015年4月27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3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1.214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乐县201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近德固乡王村、佛善村;城关镇东关村、南关村、北关村、东街村、张璨固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近德固乡王村集体耕地2.4207公顷,建设用地2.1024公顷、佛善村集体建设用地0.0991公顷;城关镇东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1084公顷,南关村集体耕地1.2181公顷、建设用地0.8237公顷,北关村集体建设用地5.3865公顷,东街村集体耕地1.86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1公顷,张璨固村集体耕地15.8889公顷,其他农用地0.249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将安置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货币安置;少地无地农民社会保障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濮劳社[200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2日
登记地点:征地现场
复核时间:现场复核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