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表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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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 |||||||||
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人防工程项目(不含单建人防工程项目、不含县级人防指挥所)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 程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第二款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3.《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人防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濮防办〔2013〕121号):县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由县人防办负责。 4.《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乐政〔2010〕17号):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 | 1天 | 1天 | 否 | |
审查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天 | 2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天 | 2天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天 | 2天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人民防空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人防工程使用等审批事项的通知》(濮防办〔2014〕33号):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和拆除审批和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 | 1天 | 1天 | 否 | |
审查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天 | 2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天 | 2天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天 | 2天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
1.《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1983〕国人防办字第2号)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2.《濮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人防工程使用等审批事项的通知》(濮防办〔2014〕33号):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 | 1天 | 1天 | 否 | |
审查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天 | 2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天 | 2天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天 | 2天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6216281 | 投诉机构: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投诉电话:6216281 | |||||||
受理地点:南乐县昌州西路65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附件八 | |||||||||
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综合管理股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人防稽查队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下列违法案件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3)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违法案件。 | 人防稽查队 | 否 |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各类法律文书要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3-6216281 | 投诉机构: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投诉电话:6216281 | |||||||
受理地点:南乐县昌州西路65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南乐县人防办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含拆除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中发9号)第九条:“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受理 | 公示、告知征收标准,减、免缴人防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相关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 综合管理股 | 1天 | 1天 |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 〔2009〕100号): “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 (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审核 | 审核相关材料,核算征收标准,应征金额,审查免、减缴理由。 | 3天 | 3天 | ||||||
决定 | 作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办理人防费手续。 | 3天 | 3天 | ||||||
事后监管 | 开展年度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6216281 | 投诉机构: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投诉电话:6216281 | |||||||
受理地点:南乐县昌州西路65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南乐县人防办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综合管理股 | 3天 | 3天 | 否 | |
处置 |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3天 | 3天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1天 | 1天 | ||||||
其他 | 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字第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 〔2014〕15)号)第十三条:“强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
检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综合管理股 | 3天 | 3天 | 否 | |
处置 |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3天 | 3天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1天 | 1天 | ||||||
其他 | 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检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综合管理股 | 3天 | 3天 | 否 | |
处置 |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3天 | 3天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1天 | 1天 | ||||||
其他 | 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二十二条第七款:“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 检查 |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综合管理股 | 3天 | 3天 | 否 | |
处置 |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3天 | 3天 | ||||||
信息公开 |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1天 | 1天 | ||||||
其他 | 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6216281 | 投诉机构: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投诉电话:6216281 | |||||||
受理地点:南乐县昌州西路65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南乐县人防办部门责任清单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类 | 部门: (公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人防稽查队 | 1天 | 1天 | 否 | |
审查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天 | 2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天 | 2天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天 | 2天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2)《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事项的通知》(豫防办〔2014〕4号):“一、具体下放事项 此次下放的省级人防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综合管理股 | 1天 | 1天 | 否 | |
审查 |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2天 | 2天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天 | 2天 | ||||||
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天 | 2天 | ||||||
事后监管 |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6216281 | 投诉机构: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投诉电话:6216281 | |||||||
受理地点:南乐县昌州西路65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