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2013〕42 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通 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 号)规定,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市场租赁情况,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夫妻双方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二)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900 元(含 900 元)以下;
(三)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15 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建筑面积 17 平方米/人;
(二)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2.8 元/月·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1 元/月·平方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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