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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18   来源: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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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对城市、经济目标和重要防护的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

综合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河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九条: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依法修建(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人民防空设施;

2、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是否制定、完善和修订防空袭预案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4、是否依法组建和调整防空专业队。

人防办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人防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到位;2、人防工程管理组织、制度是否健全,维护管理是否记录;3、维护管理是否到位,人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4、是否有破坏、损坏人防工程的情况;5、是否有违反人防工程使用规定的情况。

人防办

3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参建单位(个人)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备有效;

4、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建设资料是否齐全。

人防办

4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检查

综合管理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到位;

2、管理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3、维护管理是否到位,人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完好;

4、是否落实防汛和抢险要求,有完备的预案和足够的物资;

5、是否落实暑期开放人防工程为市民提供避暑纳凉场所;

6、是否有违反人防工程使用要求的行为和情况发生。

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