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对食盐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是否存在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是否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是否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假冒伪劣盐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
2
对餐饮、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畜牧及渔业养殖领域的监督管理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是否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
3
对使用工业盐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07月30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36号)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是否存在违法营销行为;两碱工业用盐企业是否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南乐县盐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