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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司法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18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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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

主体

检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对公证处的监督检查

1.《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司法局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实施监督 

2、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3、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局

2

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检查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司法局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

10、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11、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12、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行为

13、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行为

1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行为

15、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