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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19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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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卫生许可证情况

2供水人员健康管理

3、水源卫生防护

4、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5、水质检测资料检查情况

6、水质检测资料报告情况

7、水质消毒

8、消毒产品许可批件等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对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能力的监督检查2、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性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和告知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监督检查5、对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放射卫生机构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防护设施配备情况、警示标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血液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机构、人员资质检查、供血浆者或无偿献血者管理情况、实验室的管理情况、血液质量管理情况、库存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及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8

传染病防治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等情况。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9

医疗废物管理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

消毒卫生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消毒管理办法》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

预防接种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病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12

疫情上报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3

生物安全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4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款:(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对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5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6

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的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护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执业情况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7

计划生育

检查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情况;3、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业务;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5、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资质;6、“两非”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

南乐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