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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民政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19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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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是否依法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四条

是否依法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3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是否依法受理婚姻登记请求

县民政局

4

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是否依法受理离婚登记请求

县民政局

5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各乡镇民政所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649号) 第十一条

1、是否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6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审批

各乡镇民政所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三

1、是否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