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审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9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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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审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审计对象、随机选派审计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权力清单内容,结合当年的行政检查计划,全面梳理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审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审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检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12月,根据检查对象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双随机”采取抽签的形式。

  上级机关交办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不随机抽取审计对象,但是应当随机抽取审计人员。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本级监管检查对象的5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或上一年度审计查处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检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审计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股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审计结果,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统一由“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