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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工质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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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工质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牵头部门

1

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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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记事项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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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报信息抽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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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商标及自由商标检查

强制注册商标的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烟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商标法》第六条。《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检查

生产、经营者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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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及禁止使用商标名称、图形的检查

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检查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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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检查

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的检查

是否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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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产品质量检查

销售并禁止、停止销售产品的检查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示要求的检查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产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产品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是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和实施标准的检查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6

反不正当竞争检查

经营者产品包装、标示要求的检查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检查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业贿赂的检查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检查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侵犯商业秘密的检查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排挤竞争对手的检查

经营者是否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营者强制销售的检查

经营者销售商品,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营者有奖销售的检查

经营者是否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检查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招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检查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7

农资市场检查

主体经营资格检查

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资质量检查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项。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包装标签标示内容检查

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三包制度、召回制度、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等制度的检查

是否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农资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检查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8

传销、直销活动检查

对传销活动检查

经营者是否有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传销活动提供方便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检查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直销企业主体资格、分支机构及网点设立的检查

是否有《直销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是否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是否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正式员工招聘条件、上岗情况及培训情况检查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直销企业是否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是否收取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直销活动检查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是否从事直销活动,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直销员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直销企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直销企业是否有传销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9

成品油市场检查

成品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乙醇汽油质量、计量、专用的检查。

加油站是否有乙醇汽油营业执照。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及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是否合格。是否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是否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车用燃料。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六条二、三款、第八条、第十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对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行政监督检查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4

特种设备

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5

工业产品监督检查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是否取得《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伪造和变更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租或转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的检查

是否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是否伪造和变更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出租或转借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6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是否每年提交难度工作报告;是否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是否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

是否按照规定在停止检验工作前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并上交检验资格证书和印章;象社会做出公告。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7

计量监督检查

未取得许可擅自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检查;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检查;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检查。

是否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破坏其准确度的检查。

《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是否与实际含量相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8

特种设备检查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检查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是否经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是否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是否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检查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是否经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19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检查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检查

是否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二十七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检查

是否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检查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1

计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是否合格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检查

加油站经营者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检查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是否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