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农业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南乐县农业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根据《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40号)和《全县农业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局属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农业畜牧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等具体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 按照《建立“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河南省农业畜牧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需要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由检查机构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共同实施。要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资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将检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录入县级、上报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南乐”、“信用濮阳”、“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局属有关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