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网上访谈录

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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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土资源局是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承担着全县的用地报批、土地交易、耕地保护、土地规划修编、地籍调查确权办证、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综合整治、违法占地查处、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

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将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优化农村社会管理环境和基础,同时还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再者,有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也有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问:招拍挂出让遵循哪些程序?

答:招拍挂出让,也就是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程序: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归档。

问: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答:(1)1982年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4)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问: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准用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