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3   来源: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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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长期停业,无法联系食品经营负责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如对我局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地址: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一楼东大厅食品经营许可窗口,电话:0393-8712681)。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乐县餐饮服务单位注销公示名单

附件2:南乐县食品销售单位注销公示名单



南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