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2019〕1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乐政〔2019〕1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提请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5日
南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禁放范围为:全县区域范围内,包括各乡(镇)和村庄;全年、全时段、全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县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上述活动举办前,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
第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相关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