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2020〕13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县政府
乐政〔2020〕13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南乐县城乡总体规划,南乐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福堪镇粮管所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主体及部门
征收主体:南乐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乐县福堪镇人民政府
征收范围:东至福堪镇福润大道门市房西墙,南至东街路,西至东街村,北至书山路。
二、征收补偿按照《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为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屋腾空交付的具体时限,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五、被征收人原占有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期限届满仍达不成协议或者权属不明及存在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行政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若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