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2020〕1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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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012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73

南乐县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南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乐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征收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乐县城乡总体规划及福堪镇粮管所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

南乐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乐县福堪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福堪镇福润大道门市房西墙,南至东街路,西至东街村,北至书山路。征收建筑面积8338.27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2.12亩。

三、征收对象和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此次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2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 

3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及设施。

四、征收期限

按照南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用途和面积确认

(一)权属确认

被征收房屋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手续或者证件、手续记载与实际不符的,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权属有争议的,由主管单位协调解决。

(二)面积确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无相关证件、手续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证件记载内容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县自然资源、住建及相关部门进行入户实测,测量以现状外主墙四址为准。

(三)房屋用途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

(四)其他界定

被征收房屋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及数量以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实的结果为准。

在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个性问题,由主管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原则框架范围内协调解决。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按照1:1的比例调换相应评估价值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评估价值相应数额的货币。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费

1根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内物品及其他附着物搬迁费用的评估费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

2搬迁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使用情况及经营需要评估临时安置费用,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的临时安置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使用情况及经营需要评估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选房与结算

1安置房

安置房为在福堪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楼房,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2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可调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安置房面积高出可调换建筑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安置房面积低于可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收时同类新建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价值差额部分,在选房时据实结算。

3货币补偿款、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需凭被征收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未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依法将该房屋或者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相关问题。

(五)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一并交回,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南乐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