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2020〕7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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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07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不断完善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化配置,根据南乐县城镇总体规划,南乐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主体及部门

征收主体:南乐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

二、征收范围

南乐县开元路东、兴华路南、昌州路北、土产步行街西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补偿按照《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五、征收时限为20205920206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屋腾空交付的具体时限,以推进组的通告为准。

六、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期限届满仍达不成协议或者权属不明及存在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行政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若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58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