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2020〕6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乐政〔2020〕6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8日
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南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乐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乐县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及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
南乐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南乐县城开元路以东、兴华路以南、土产步行街以西、昌州路以北。被征收人544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2388.72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03.16亩。
三、征收对象和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此次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2.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
3.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及设施。
四、征收时间
按照南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用途和面积确认
(一)权属确认
被征收房屋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手续或者证件、手续记载与实际不符的,由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因历史原因长期使用国有土地、房屋的,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差价款及其他相关税费后,视同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由主管单位协调解决。
(二)面积确认
1.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无相关证件、手续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证件记载内容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县自然资源、住建及相关部门进行入户实测,测量以现状外主墙四址为准。
2.道路、广场、坑塘、公共设施占地不计占地及建筑面积,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三)房屋用途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
(四)其他界定
被征收房屋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及数量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实的结果为准。
在征收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个性问题,由主管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原则框架范围内协调解决。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使用土地面积按照1:0.73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并将被征收房屋(含装修)根据评估价值按照安置房成本价(2000元/㎡)调换安置房。
胡同按照主房一层间数每间补偿3平方米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已包括胡同土地面积、或已按占地补偿的除外)。因历史原因胡同已被占用的,可以选择以现状为准而不享受补偿;也可选择去除胡同占用面积,享受每间3平方米安置房的补偿,二者任选一种。
被征收房屋为独院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二层房屋最低处≥2.2米,不含彩钢房等附着物)的,另根据二层建筑面积按照1:0.4补偿安置房面积。
可调换建筑面积低于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调换。
其他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在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未建设房屋的,根据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按1:0.73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另按照同面积邻居所建的主房一层间数,每间补偿3平方米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已包括胡同土地面积、或已按占地补偿的除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3.多户联体单元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1.12的比例调换安置房,装修部分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新建安置房的成本价折算安置房调换面积。另按设计户型卧室间数,每间卧室补偿3平方米安置房。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二)临街门面房产权调换
1.临街门面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临兴华路、开元路、昌州路、土产步行街,并用于商业经营的一、二层房屋;
(2)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临街一层门面房按照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新建一层临街门面房,临街二层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新建二层临街门面房。
3.临街门面房屋面积按照原建筑设计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行增加的部分不按照临街门面房进行补偿。
4.临街门面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临街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产权调换标准计算出的可调换建筑面积乘以征收时新建住宅楼房市场平均价格(44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数额。
2.被征收房屋为临街门面房的,按照产权调换标准计算出的可调换建筑面积乘以征收时新建临街门面房市场平均价格,兴华路10110元/㎡,开元路6475元/㎡,昌州路6979.5元/㎡,长乐南街(土产步行街西侧)7989元/㎡,计算货币补偿数额。
3.被征收人在同一宗土地上,既有住宅房屋,又有临街门面房的,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和临街门面房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并补偿。
4.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再参与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报南乐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
(一)搬迁费
1.搬迁费每户2000元。
2.属于临街门面房的,每两间按一户计算;实有一间的按一户计算;实有三——四间的按两户计算;实有五间的按三户计算(只限一层)。
3.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搬迁补助,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4.搬迁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行解决过度周转用房,给予每户每月1000元的临时安置费,一年一付;安置房交付后,另外再支付两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2.因征收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安置房的,应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付后两个月时止。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
1.停产停业损失费。临街商业门面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承担评估工作的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新建临街门面房交付时止。
2.在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将闲置房屋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奖励
(一)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第1—3日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奖励现金10000元;在规定期限的第4—6日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奖励现金5000元。超过第6日搬迁的将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房屋评估价值8%的现金;在规定期限的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房屋评估价值4%的现金。
2.临街门面房。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按照一层临街门面房应调换新建临街门面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奖励;在规定期限的第 4—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按照一层临街门面房应调换新建临街门面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奖励。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
1.住宅房屋。
(1)优先选房奖励。
安置房不设楼层差价。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九(一)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排号在前的,可以在安置房范围内优先选择楼层和户型。
(2)调换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可调换安置房面积的5%;在规定期限的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可调换安置房面积的3%。
2.临街门面房。
(1)优先选房奖励。
新建临街门面房在同一地段不设地段差价,不设户型差价。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九(二)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
(2)调换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的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可调换一层临街门面房面积的5%;在规定期限的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奖励可调换一层临街门面房面积的3%。临街二层及以上不再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房屋货币补偿的,只享受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
(五)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调换面积奖励在被征收人选房结算时予以兑现。
九、选房与结算方式
(一)住宅房屋
1.安置房。
安置房为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的楼房。
安置房安装防盗外门、塑钢窗;通水、通电、通暖;预留有线、网线接口;安置房的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2.选房原则与顺序。
被征收人应按照与可调换建筑面积相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可调换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选房序号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和房屋交付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选房序号较小的,优先选房;选房序号相同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在先的优先选房。每轮选房只限一套(含地下室)。
3.结算方式。
安置房按照统一价格结算,无楼层、地段、位置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可调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高出可调换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高出可调换建筑面积在10㎡以上20㎡(含20㎡)以下的部分,按征收时新建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每平方米4400元结算;高出可调换建筑面积在2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低于可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收时同类新建安置房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住房保障。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房屋(其父母子女名下也无住房),且可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低于设计最小户型的,可调换一套最小面积户型的安置房,超过可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
(二)临街门面房
1.新建临街门面房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2.选房原则与顺序。
被征收人应按照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近的原则,选择新建临街门面房。
原临街门面房临兴华路的,优先在临兴华路地段选择新建门面房;原临街门面房临开元路的,优先在临开元路地段选择新建门面房;原临街门面房临昌州路的,优先在临昌州路地段选择新建门面房;原临街门面房临土产步行街的,优先在临土产步行街地段选择新建门面房。
被征收房屋为临街门面房的被征收人,根据原临街门面房所在地段,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及交付被征收房屋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选房序号;选房序号较小的,优先选房;选房序号相同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先的优先选房。
3.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的新建临街门面房面积与可调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新建临街门面房超出可调换建筑面积10㎡(含10㎡)以下的部分,按征收时临街门面房市场平均价格兴华路10110元/㎡,开元路6475元/㎡,昌州路6979.5元/㎡,长乐南街(土产步行街西侧)7989元/㎡结算;高出可调换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差额部分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的新建临街门面房低于可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收时临街门面房市场平均价格兴华路10110元/㎡,开元路6475元/㎡,昌州路6979.5元/㎡,长乐南街(土产步行街西侧)7989元/㎡补偿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差额部分,在选房时据实结算。
(四)货币补偿款、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需凭被征收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未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依法将该房屋或者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相关问题。
(五)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一并交回,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办证缴纳税费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无权属证或原权属证登记主体与被征收人不一致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七)已缴纳过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配套设施初装费的,在迁入安置房时,被征收人不再缴纳;未缴纳的,被征收人在迁入安置房时,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南乐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南乐县供销社暨印刷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