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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2020〕25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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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202025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乐县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办法的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乐县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68日 


南乐县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县外人士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个人品德良好、企业合法经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境外人士,可以被授予南乐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为本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县直接投资,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

3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度出口总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的

4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为本县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或为本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在为本县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或为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其他方面对本县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由县人社部门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条 申报南乐县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南乐县荣誉市民申报表》

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乐县荣誉市民推荐名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县人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有异议但经调查后认符合本规定的,由县政府授予南乐县荣誉市民称号颁发南乐县荣誉市民证书和徽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徽章由县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南乐县荣誉市民在享受本县市民同等待遇的同时享受以下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由邀请单位支付费用)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被授予南乐县荣誉市民称号者或其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南乐县荣誉市民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应当撤销南乐县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第十条  县政府授权县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以及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