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1-3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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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乐政〔2021〕1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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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1〕1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乐政〔2021〕1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2日
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赵璨固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
南乐县人民政府为本次土地房屋征收主体,南乐县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征收部门,委托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组组织实施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城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
被征收土地位于人民路与一行路交叉口,涉及赵璨固村集体土地约600亩。
三、征收对象和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二)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土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不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增加其他附着物的;
2.被确定为违法建筑的;
3.被征收人因城市规划已经由县、镇、村任何一级安置补偿过的;
4.私垫坑塘或以其他方式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扩大部分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等权属、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权属以有关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以上文件证明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由赵璨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以上文件证明的,土地面积由赵璨固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测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三)道路、广场、坑塘、胡同、公有空地、公共设施占地及在共用土地上个人建设设施所占土地等,不计入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只对地上房屋或附着物评估作价,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对土地的征收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住宅。
根据被征收人宅基地使用面积按照1:0.5的比例调换安置房面积,住宅房屋(含装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2000元/㎡)调换安置房。
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临街门面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临街门面房:
①在县城规划道路两侧的临街房屋的一层,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调换方式
以临街门面房占地面积调换商业房面积的,面积调换比例为1:0.5;以临街门面房占地面积调换安置房面积的,面积调换比例为1:1。临街门面房房屋(含装修)评估价值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2000元/㎡)调换安置房,但不进行商业房调换。在同一宗宅基地上既有临街门面房又有住宅的,按宅基面积减去临街门面房占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以1:0.5的比例调换安置房面积,临街门面房以外的房屋(含装修)评估价值可以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2000元/㎡)调换安置房。
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三)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人以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出的可调换安置房面积,乘以2720元/㎡,计算货币补偿数额。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再参与产权调换。
(四)安置房
安置房位于人民路(西延)南侧、一行路(南延)西侧、兴国路(南延)东侧,由南乐县城投公司进行建设。为保障群众安置,建设单位优先建设安置房,后进行开发建设。
安置房为安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高层电梯商品楼房。安置房安装防盗外门、塑钢窗;通水、通电、通地暖、通气;预留有线、网线接口;室内地面、墙面为毛面;安置房的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六、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与补偿
(一)搬迁费
搬迁费每户2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照自主安排、政府补偿的原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拆除完毕,支付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费1000元。
临时安置费自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拆除完毕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后,另支付两个月装修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人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位置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纳税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无纳税证明的,属于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5%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货币补偿,不参与产权调换。
3.在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开业或恢复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组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土地的,给予以下相应的奖励:
(一)现金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现金10000元;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现金5000元。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8%的现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房屋评估价值4%的现金。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第1—3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应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第4—6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奖励应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3%。
八、选房与结算
(一)选房原则与顺序
被征收人按照“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可调换两套房以上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在调换一套房或者多套房后还有剩余面积的,剩余面积再调换安置房的,必须达到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的50%以上(包括50%)才可再调换一套相应户型的安置房,剩余面积低于所选安置房面积50%的,剩余面积不再调换安置房,予以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的选房顺序,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搬迁序号和交付土地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平均值小的优先选房,平均值相同的依次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搬迁序号、交付土地验收序号确定,序号在前的优先选房,每轮选房只限一套。
地下室按选安置房的顺序选房。
(二)结算
1.结算方式。
安置房按照统一价格结算,无楼层、地段、位置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大小与被征收人应调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调换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在10㎡(含10㎡)以内的,按安置房建筑成本价(2000元/㎡)结算,每户只享受一次优惠;多于应调换房屋面积在10㎡—20㎡(含20㎡)的部分,按交房时安置房市场均价的90%结算,每户只享受一次优惠;多于应调换房屋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的安置房市场均价结算。
(2)被征收人在赵璨固村只有一处宅基地,且在征收范围内,应调换房屋的总面积不足调换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以安置房建筑成本价(2000元/㎡)结算,调换其他户型的,按本条(1)执行。对只够调换一套最小户型安置房、不能满足居住需要、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被征收人,由赵璨固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周转房,被征收人支付租金。
(3)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少于应调换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安置房市场均价补偿被征收人。
2.地下室房款(按交房时的市场均价计算)和安置房调换差价同时结算,多退少补。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在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土地30个工作日内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补助及房屋价值差额部分,在被征收人选房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九、《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一)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为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不能到现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其代理人持被征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由双方共同签字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为签订。
(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涉及抵押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的,征收人依法将该抵押房屋的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四)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用于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承包合同。
(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一并交征收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十、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濮阳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二)被征收人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南乐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拆除完毕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城关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履行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南乐县赵璨固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