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1-33649
- 主题分类: 乐政〔2021〕22号
- 发文机关: 南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1-29
- 标 题: 乐政〔2021〕2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乐政〔2021〕22号
- 有效性:
乐政〔2021〕2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乐政〔2021〕2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6日
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1)为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南乐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41号);
(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2021〕3号)。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资源支持各乡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既发挥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要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4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准备与支持等活动,适用本预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乡镇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1)南乐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南乐县人武部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校园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生态环境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共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联络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校园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2.3 总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督促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编制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各类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承担以下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应急资源支持保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未涵盖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救援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4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或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援保障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分别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支持保障、信息舆情、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警戒疏散、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5 救援专家组
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响应分级
3.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按照省政府有关预案规定应对,县政府组织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按照市政府有关预案规定应对,县政府组织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负责,或者由县政府指定某个乡镇政府牵头,其他乡镇共同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突发事件超出乡镇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县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3.2 响应标准
南乐县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标准和响应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和划分。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1)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县乡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体系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与预警
4.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2.2 预警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协调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1)预警级别确定。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乡(镇)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与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 信息报告
(1)乡镇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险情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向所在地政府、公安机关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5)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协调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人员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手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绝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现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政府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县政府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发地乡(镇)、村委、社区等通过喇叭将县发布的信息向群众报道。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县、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经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4 恢复与重建
4.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与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4.2 调查评估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4.4.3 恢复重建
按照统筹指导、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争取上级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乡(镇)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事发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 准备与支持
5.1 人力资源
(1)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政府要加强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发改、宣传、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住建、城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县人武部民兵、县武警中队和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人武部民兵、县武警中队及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红十字和共青团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5.2 财力支持
(1)县、乡(镇)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县级层面启动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政府的请求,县级财政可予以适当支持。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捐赠或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 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能与国家、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专业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预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5 通信保障
(1)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机构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管理。
(2)发生突发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5.6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道路保障通畅方案,公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便捷通道,优先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5.7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5.8 治安保障
(1)公安机关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依托公园、绿地、操场、广场、体育场、人防工程等已有的公共场所,结合综合规划、就近疏散、一场多用、平灾结合的原则,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因灾损失。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演练
(1)南乐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领域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不定期组织全县各系统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
(2)县政府统筹辖区内应急演练工作,按照要求开展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指导辖区内乡(镇)及有关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政府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频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6.2 宣传和培训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防灾等知识。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1)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南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县、乡(镇)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政府牵头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7.2 县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
7.3 本预案由南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