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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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乐政〔2022〕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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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2〕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政〔2022〕2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2日
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强化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发挥好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激励保障人才在安心干事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是指县政府从已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用于统筹解决全县特殊人才住房问题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党政主导、服务人才、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公租房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条件认定、入住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室内设施维护、保养,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暂无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南乐县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县委、县政府统一从县外引进到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二)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
(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向县委组织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须有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
(二)县委组织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三)《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审核。县委组织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申请条件和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研究。
第八条 分配。县住建部门根据公租房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申报时间等因素提出入住名单,并下发《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九条 入住。对批准入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凭《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与县住建局签订入住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交租费入住、押金担保、个人承担日常费用的管理方式。
(一)公寓面积。户型为两室一厅,面积为87.5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暂定10000元/年,按年度收缴租金上缴财政部门。
(三)入住押金。批准入住的人员,按照2000元/套标准缴纳押金,入住人员退出公寓时,经检查没有损坏公寓内公共设施,由县住建局全额予以退还。
(四)日常费用。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应承担入住期间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合同制管理,入住合同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入住人员需与县住建部门签订书面入住合同,入住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并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连续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从第一次入住之日算起)。3年续租期内,入住人员须每年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住建局审核同意继续签订入住合同。3年续租期满的,入住人员须在到期后15日内退出人才公寓。仍需续租的,入住人员须遵照申请程序,重新由相关部门提出入住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一经分配,未经住建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不得擅自将所居住的公寓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不得作其它处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要按照住建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解决人才公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推荐人才公寓入住人员单位应协同配合县住建部门做好本单位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入住人员遵守公租房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入住期限内,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入住协议,并在下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一)在南乐县城区内获得自有住房的;
(二)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四)以借调、抽调、挂职或请假等形式离开本县区6个月及以上的;
(五)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公寓设施或擅自装修所居住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或各类日常费用(物业、环卫、供暖费用)拖欠两个月未缴清的;
(七)违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入住协议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入住人员退出公寓时,由本人填写《南乐县公租房人才公寓申请退房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单位和县住建部门提出退房申请。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公寓配备的生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签字确认移交,由县住建部门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公寓设施有损坏的,责令入住人员修补完善或照价赔偿后再进行移交,修补移交工作须在第十八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 入住人员退出公寓时,公寓设施损坏且在规定退出时限内拒不赔偿的,由住建部门照价从担保押金中扣除;对已下达退出通知且在规定时限内拒不退出公寓的,由入住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落实赔偿和清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乐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已入住人才公寓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