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2-001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标 题: 乐政〔2022〕11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乐政〔2022〕11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乐政〔2022〕11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4日
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南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乐县人民政府拟对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项目实施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主体
南乐县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收主体,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委托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为本次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二)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
本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南片区和北片区两部分,勘察土地总面积约153.5亩,涉及国有土地约133.5亩。其中:
(一)南片区
东至锦绣华城和华明小区、南至人民路、西至光明路、北至木伦河路(不含原高龙宾馆及东侧至第二胡同以西),勘察国有土地面积约36亩,涉及原林业局、审计局、物流园等单位及家属院住户58户,商铺32间。
(二)北片区
东至古城路及南关村集体土地住宅西、南至南乐县第三实验小学及南关村集体土地住宅北、西至光明路、北至阳光花园北区,勘察国有土地面积约97.5亩,涉及烟草局、商业银行等单位及公安局、教育局、电业局、棉织厂、司法局、建行等家属院住户287户,商铺70间。
三、征收对象和补偿内容
(一)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二)补偿内容
1.被征收出让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本次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
2.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
3.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四、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按照南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和用途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证书或文件,应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面积存在证、实不符等情形的,由征收部门和房地产测绘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证明、入户测量结果等确定土地使用面积(占用公共土地建造的设施,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二)道路、广场、坑塘、公共空地、公共设施占地及个人在公共土地上建筑设施所占土地等,均不计算占地及建筑面积,只对个人所建地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胡同系公共通道,胡同占地统一按照主房一层间数计算,每间补偿3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面积已包括胡同占地面积的除外)。因历史原因胡同已被占用的,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占地现状为准,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而不享受胡同占地补偿;也可选择去除对胡同占地补偿,享受胡同占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偿。二者可任选一种。
(四)其他界定
被征收房屋之外的其他地上构筑物、定着物面积及数量,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核实的结果为准。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个性问题,由主管单位在征收方案原则框架范围内协调解决。
六、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征收,按照土地面积补偿与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国有土地按照占地面积1:0.73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文〔201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评估期间,若遇补偿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安置房成本价相应调整)进行评估,按照安置房成本价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系出让土地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值依法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出让土地上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用途、结构、成新等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但新建安置区内没有规划商业用房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或者集体及个体企业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等)的,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就地就近安置”原则进行安置,南片区、北片区统一安置在阳光花园南区南侧。新建房屋配套设施及具体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被征收人按照“面积相近”原则选择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可调换两套房屋以上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个人住宅占用国有土地使用面积按1:0.73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含装修)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新建安置房成本价2000元/㎡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并给予胡同占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偿。应调换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低于个人住宅占地面积(不含空置住宅用地)的,按占地面积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给予胡同占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偿(证载面积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面积已包括胡同占地面积的除外)。
个人独院住宅为二层及以上楼房(单层檐口最低处≥2.2米,不含彩钢房等构筑物)的,另按照二层建筑面积给予1:0.4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建设的空置土地(住宅用地),土地按1:0.73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另参照同面积邻居所建主房一层房屋间数,享受胡同占地安置房补偿(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已包括胡同土地面积、或已按占地补偿的除外),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签约奖励。
(3)多户联体单元住宅楼(不含独院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1.12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室内装修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新建安置房成本价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根据原楼房设计户型,另按卧室间数,享受胡同占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单元楼房地下室,按照原有建筑面积调换同等建筑面积的地下室。
2.临街门面房产权调换 。
(1)临街门面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用于商业经营的临街门面房一、二层房屋;
②具有房屋权属证明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③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
④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临街门面房屋面积按照原建筑设计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行增加的部分按一般房屋补偿,不享受临街门面房的补偿标准。
(3)临街门面房(砖混结构)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1、临街二层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新建商业房屋。
临街门面房室内外装饰装修、临街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在同一宗土地上,既建有住宅房屋,又建有临街门面房的,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和临街门面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标准计算出的可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含产权调换签约奖励),乘以征收时同类新建住宅楼房市场均价4400元/㎡,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2.临街门面房货币补偿 。
按照临街门面房产权调换标准(不含产权调换签约奖励),计算出应调换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征收时同类临街门面房屋市场均价(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临街门面房室内外装饰装修、临街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3.在同一宗土地上,既建有住宅房屋,又建有临街门面房的,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和临街门面房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并给予货币补偿。
4.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不再参与产权调换。
七、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与补偿
(一)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每户2000元。
2.属于临街门面房的,每两间按一户计算;实有一间的按一户计算;实有三至四间的按两户计算;实有五间的按三户计算(只限一层)。
3.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搬迁补助,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4.搬迁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的,给予每户每月1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年一付;安置房交付后,另外再支付两个月装修期安置补偿费。
2.因征收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安置房的,征收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至实际交房后两个月时止。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具备条件的临街门面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无纳税证明的,根据营业面积按照一层每平方米50元/月、二层每平方米25元/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至新建商业房屋交付之日止。
2.对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生产、经营企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3.在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将业已闲置的项目、房屋或者非住宅类房屋恢复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八、奖励
对于积极配合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房屋腾空及签约等奖励。
(一)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第1—3日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每户奖励现金10000元;在第4—6日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奖励现金5000元;超过第6日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安置房的奖励
1.优先选房奖励。
本次选房取消楼层差价,排号在前的,可以在安置房范围内优先选择楼层和户型,不计差价,只计调换的建筑面积。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自开始统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1—3日之内签约并办理完成房屋腾空验收交付手续的,奖励应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第4—6日之内签约并办理完成房屋腾空验收交付手续的,奖励应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3%。
(三)选择商业房屋的奖励
1.优先选房奖励。
新建商业房屋不设地段市场差价,不设户型差价,均按照排号的顺序依次选房。
2.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自开始统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1—3日之内签约并办理完成腾空验收交付手续的,奖励一层临街门面房屋应调换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5%;第4—6日之内签约并办理完成腾空验收交付手续的,奖励一层临街门面房屋应调换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3%。临街二层及以上不再奖励。
(四)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奖励
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奖励(含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也可享受房屋腾空奖励和签约奖励。
(五)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办理腾空验收交付手续的,不予奖励。
九、选房、交房与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应按照“面积相近”原则选择新建房屋建筑面积。
(一)选房顺序
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和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序号的平均值,确定选房序号;序号相同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序号在先的优先选房。每轮选房只限一套(含地下室)。
(二)结算方式
1.安置房按照统一价格结算,无楼层、地段、位置差价。因安置房(含地下室)设计户型等因素,建筑面积大小与被征收人应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选房时出现高于或低于应调换安置房建筑总面积情形时,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安置房建筑面积高于应调换房屋建筑总面积的部分在10㎡(含10㎡)以内的,按新建住宅楼房成本价2000元/㎡结算;高于应调换安置房建筑总面积在10㎡以上至20㎡以内的部分,按照征收时新建住宅楼房市场均价4400元/㎡结算;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本安置区内新建住宅楼房市场价结算。
安置房设计户型建筑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房建筑总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时新建住宅楼房市场均价4400元/㎡补偿被征收人。
(2)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被征收人应调换安置房建造面积低于设计最小户型房屋,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其父母子女名下也无住房),可调换一套最小面积户型的安置房,超过应调换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照成本价2000元/㎡结算,超过10㎡以上与最小户型之间的面积差部分,按照征收时新建住宅楼房市场均价4400元/㎡结算。
2.新建商业房屋按照统一价格结算,无楼层、区位差价。因设计户型等因素,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大小与被征收人应调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选房时出现高于或低于应调换建筑总面积情形时,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高于应调换建筑面积在10㎡以内的部分,按照征收时同类、同地段临街门面房市场均价结算,其中:光明路段(含审计局办公楼)5377元/㎡;人民路西段(审计局办公楼)4653元/㎡、东段4033元/㎡;木伦河路段6493元元/㎡;古城路北端5105元/㎡、张楠家属楼南5254元/㎡;高于应调换建筑面积在10㎡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本安置区内同类新建商业房屋市场价结算。
新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应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时同类商业房屋市场均价补偿被征收人。
(三)交房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按期交房,具体交房时间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四)补偿款项的支付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和各项现金奖励的支付,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十、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需凭被征收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的,征收部门依法将应调换房屋或者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被征收房屋用于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一并交回,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六)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办证缴纳税费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无权属证或证载主体与被征收人不一致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七)已缴纳过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配套设施初装费的,在首套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人不再缴纳;可调换两套及以上安置房的,第二套及以上安置房交付时,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未缴纳过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配套设施初装费的,在交房时,被征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濮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及权属有争议的,由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南乐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此方案为最终版本,乐政〔2021〕3号文件同时作废。
十三、本方案由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负责解释,且仅适用于本片区。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