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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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乐政〔2022〕1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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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2〕12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2022-08-29   县政府办公室

乐政〔202212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南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项目实施改造。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主体及部门

征收主体:南乐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组

二、征收范围

(一)南片区

东至锦绣华城和华明小区、南至人民路、西至光明路、北至木伦河路(不含原高龙宾馆及东侧至第二胡同以西)。

(二)北片区

东至古城路及南关村集体土地住宅西、南至南乐县第三实验小学及南关村集体土地住宅北、西至光明路、北至阳光花园北区

三、征收补偿

按照《乐县原林业局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五、征收时限为20226152022715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屋腾空交付的具体时限,以推进组的通告为准。

六、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与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期限届满达不成协议或者权属不明及存在争议的,由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南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