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J3001--0-2023-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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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乐政〔2023〕1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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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3〕1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
乐政〔2023〕1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6日
南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决策行为,健全县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县政府集体决策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县政府领导批办的其他涉法事项。包括规范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会议纪要文稿、政府合同、具体行政决策决定等。
第三条 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公职律师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需要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的,有关机构或专家做出的专家论证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
(五)需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审核材料应当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定稿后加盖部门印章报送县政府。
第四条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县政府领导或者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县长、副县长,主任、副主任)签署批办意见后,由承办部门将审核材料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履行相关程序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或补送。
第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以及县政府有紧急要求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决策事项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广泛征求意见的,审核时间可以相应延长。承办部门履行程序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
第六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是否违反行政决策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八条 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决策事项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承办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向县政府办反馈并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协助审核制度,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作用。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具体实施意见,配齐配强审核人员,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完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南乐(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