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乐县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
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城镇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84号)和《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濮阳市水利局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发改价管〔2023〕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乐县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县城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坚持先易后难,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率先对县城区下列行业和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用水大户。年用水量1万吨以上非居民用水大户。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和单位。
3.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行业和单位。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依据《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385-2020)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水利部门提供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可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其中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不加价,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为第二档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为第三档水量,加价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实行更高加价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二档加价0.8倍,三档加价1.3倍。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各用水类型的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各种附加收费。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六)工作流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费周期按年度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有关部门汇总平衡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水利部门核定;水利部门应当依据定额下达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执行。供水企业于每年年初将非居民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和超定额用水情况,报水利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非居民用水户收到加价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加价缴费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对供水企业的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水利部门或供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三、相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该年度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应当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开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用水户自觉树立节水观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三)本方案自2024年用水年度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
或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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