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南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由濮阳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南乐县辖区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分别按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第七条 南乐县烟草专卖局适时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影响,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除外。
第八条 南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区域内零售点指导数达到上限后,采用排队轮候机制进行排队轮候。
第九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总体布局规划实行距离限制+总量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既受距离限制同时受所在网格数量限制。
第十条 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县城区域不得低于70米,乡镇集市区域不低于100米。
第十一条 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县城区域、乡镇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作为市场单元进行网格化分,并对网格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
(一)县城区域:以国道G106、G341以及与其对应的南外
环、东外环为界以内区域为县城区域,综合参考现有零售点数量、街道布局、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将县城区域人为划分为29个网格。
(二)乡镇集市: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
的开放型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三)行政村:指按照政府行政区划除县城区域、乡镇集市
以外的农村区域,不包括县城区域内部行政村。
现有行政村(含在国道、省道、县道和村镇公路两侧)未设置零售点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已设置1个及以上零售点数量的按照其所属网格公示指导数办理。
(四)特殊区域:指相对封闭、功能性清晰或具有其他明显
特征的区域,包括封闭型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工地、监狱、车站等区域。
(1) 住宅小区主大门两边临街门面房以主大门两侧门边
为起点向左右两侧各延伸7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合计不超过3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条限制;相对封闭式小区内,3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不受本规定第十条限制;
(2) 相对封闭型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工业
园区、旅游风景区内,每100间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5个;
(3)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在出入口楼层内部达到便利店、超市等业态要求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化布局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4)客运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单层候车
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不以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为主营业务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药店、足浴按摩、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旅行社、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五金电料、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祭祀销售等)。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可适当放宽零售点设置标准,但应当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只享受一次放宽政策。本条款涉及的所有放宽情形无特殊说明均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一)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且
自主经营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持有效证明,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要求减半。以军烈属、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军烈属、残疾人相关证明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定,则不使用该条款。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址经营,原持证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自歇业之日起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建、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主动迁址经营的,原持证人自歇业之日起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四)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3个月内,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五)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
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限制。
(六)在南乐县辖区内拥有5家以上品牌连锁超市、便利店,为同一法人、统一门头、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其他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七)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条件良好,且在县城区域、乡镇集市的烟酒商店和超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限制。
第十四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四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等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如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6.住宅小区内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无门头招牌、未达到经营条件或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便利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园内部及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向外延伸30米区域内(含可向幼儿园、中小学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经营场所内;
3.已被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
4.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人员无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局、本地政府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不可移动且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及其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法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整执行。
第二十二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烟草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不再重新召开合理化布局听证会,以对外公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公布的《南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乐烟〔2021〕6号)同时废止。
南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