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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23】25号 关于印发南乐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0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乐办(筹)、开元办(筹),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南乐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027

 

 


南乐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县,推动南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2220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乐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县质量强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分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单位数量县长质量奖不超过3个,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充分发挥县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我县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县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南乐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制修订评审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等,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开展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社会评价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每届评审前,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乐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水平在全县处于领先地位。对所在地区或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外,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全县同行业前列,其中第二、三产业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六)获得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

(六)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3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获得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得分不得低于400(400) 

第十三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单位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择优确定入围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四)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现场评审,并开展社会评价,提出候选单位名单;

(五)评委会全体会议对候选单位名单进行审议表决,产生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单位名单;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单位,由南乐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或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只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十六条  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政策支持。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增加信贷有效供给,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符合国家、省和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优先予以申报、安排;优先推荐获奖单位及相关人才申报各类表彰、表扬,并在县级表彰中给予适当倾斜;优先支持申报省、市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颁奖后由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十条  评委会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对获奖单位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优质优价,并在全县积极推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单位争创省、市长质量奖。县财政对获得省、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5万元。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评委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与质量公益活动,分享组织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创更高质量标杆,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或在获奖后4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南乐县县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评委会报县政府撤销其县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奖杯),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县长质量奖同一奖项。对其再次获得同一奖项奖的,只授予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届次和时间。县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