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2023〕37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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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办〔202337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乐办事处筹备组、开元办事处筹备组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区划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南省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办文〔202234号)文件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 集 人:张  钤(副县长)

副召集人:乔亚广(县政府办副主任

肖  永(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温  威(县委宣传部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魏占军(县委编办四级主任科员)

贾志强(县发改委党组成员)

郭仲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孙冠超(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韩利岗(县财政局副局长)

石慧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艾瑞旗(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孙永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光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级主任科员

武晓娜(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仇晓庆(县文广旅体局副局长)

袁瑞敏(县统计局七级职员

刘国稳(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周伟杰(县水利局副局长)

毛锡昌(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苗向阳(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沛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七级职员

杨永举(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七级职员)

杨会权(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顾永杰(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副局长)

彭晓娜(县民族宗教事务中心主任)

楚红先(县委党史和地方史志研究室副主任)

李甲月(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张志芳(县气象局局长

卢延强(国家电网南乐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负责日常工作,肖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2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3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     行)

 4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重     要事项清单(试行)




2023116    


附件1

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


一、委宣传部

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区划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配合处理网络上涉及与行政区划调整信息相关的潜在舆情风险以及此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做好国家、省级、市级主导建设的铁路运输设施名称管理、铁路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做好民用机场等设施名称管理、民用航空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对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紧密衔接相关规划,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改善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能力;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公安

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人口、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研究行政区划变更区域基层公安机构的警力配备增减问题;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

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地名管理规划、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报县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县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及县内跨乡(镇)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建立南乐县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指导乡(镇)开展地名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地名文化建设;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明确优化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牵头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配套措施,指导纳入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提升行政区划理论和政策研究水平;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

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相关预算经费保障及支出管理;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预算指标调整等工作;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局

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包括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不动产权属证书、各类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使用标准地名的管理;指导开展各类规划编制时使用标准地名,且与县政府地名规划方案相一致;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等战略研究,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生态环境局

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县城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查备案;指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规范并推进新增居民住宅区、楼宇的地名申报备案流程,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涉及居民用水用户地址登记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规范并推进新增居民用水用户地址标准地名登记申报备案流程;紧密衔接相关规划,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制定涉及区域内的群众住房供给措施,保障住房需求;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与研究谋划全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有关工资福利、城乡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相关政策的衔接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农村局

负责县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农业设施项目名称管理;紧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和相关规划,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指导监督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负责县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体育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按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要求,从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角度出发,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研究,确保传承历史、赓续文脉、保护遗存;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统计局

指导全县统计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后,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下发的行政区划代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配合完成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并及时通报变更各统计业务平的基础支撑代码、划转基础数据;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医疗保障局

参与研究谋划全县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水利局

负责县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交通运输局

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公交站点、汽车站等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交、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指示标志上、车票上的标准地名、字母拼写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教育

会同制定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指导监督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各类户外广告、特别是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地名规范使用的监管;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涉及居民气、暖用户地址登记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规范并推进新增居民气、暖用户地址标准地名登记申报备案流程。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林业发展中心

负责县域内自然保护地名称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配合住建以及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住宅区及大型建筑物(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前的名称审核;指导在各类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环节中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在大数据管理平台、电子政务规划建设、数据挖掘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宗教场所、大型宗教建筑物的名称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县委党史和地方史志研究室

配合开展县域内地名文化和地名内涵挖掘研究;承担姓氏祖地与名人里籍研究认定工作;做好县级辞书等工具书中标准地名的收录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县融媒体中心

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地名舆论导向;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弘;会同民政局对新增的地名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气象局

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台站等气象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气象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国网南乐供电公司

负责涉及居民用电户地址登记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规范并推进新增居民用电户地址标准地名登记申报备案流程。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全县区划地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责和组成

第二条  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区划地名统一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建议,指导全县区划地名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厅、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落实区划地名工作重点任务、重点项目;

(二)拟定我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公共服务、文化保护等工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

(三)统筹协调全区域内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拼写、译写及标准地名审定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和标准地名信息共建共享;

(五)研究细化地名备案和统一公告制度,并监督落实;

(六)依据有关法规,细化成员单位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职责分工,协调处置工作中的争议和难点问题;

(七)开展地名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统筹研究区划地名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乐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县林业发展中心、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委党史和地方史志研究室、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国网南乐供电公司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为牵头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领导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负责有关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民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相应负责同志自动补位、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保障联席会议的日常沟通联络,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民政分管区划地名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县民政局联络员由区划地名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

(二)联席会议议题征集汇总、征求意见、组织筹办、会议纪要等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跟踪、督促;

(四)协调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地名管理、统一公告、监督检查等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在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评估等工作;

(六)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三种。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区划地名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增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工作规则,审议确定涉及各成员单位的重要制度、重大事项等。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集并报召集人审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只涉及部分成员单位职责的重要制度、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

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专题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报召集人审定。

第十一条  提交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就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明确需要会议确定的事项等;年度计划、规划等还应提出分工建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议题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拟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分析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全体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为每年年中,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年度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集和拟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以《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X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

联络员会议纪要以《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第X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

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提出单位起草,经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签字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议定的事项,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做好落实情况的跟踪汇总并及时向召集人和副召集人汇报。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每年6月和12月前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涉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发《工作简报》,介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需要多个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做好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全体联络员间的沟通联络和信息互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依托工作简报或形成专门报告向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报告。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后报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委、政府报告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导向,确保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地名管理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地名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二)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地名管理工作;

(三)县级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五)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六)地名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跨部门工作中需要县委、县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报告。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对委、政府交办的地名管理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七条  敏感、涉密的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乐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区划地名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防范重大风险,提升决策水平,强化政策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部署情况;

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应报告的其他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地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主要情况;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更名方案;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舆情、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跨部门工作中需要县委、县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的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