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1月19日,县政府印发了《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南乐县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濮政〔2016〕3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应用范围
第一条 南乐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含建筑、交通、市政、水利、国土、农业等)、国家融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投标。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限额以下或范围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有特殊情况,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加强监管
(一)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履行完毕;有满足项目要求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的协议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强化标后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为标后监督执法检查的主体,制定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相关链接: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乐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