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未告知是否立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34号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被申请人负责辖区内购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于是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件(XA809029**)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问题,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本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我局投诉举报信由专人进行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分别派发,经查看签收登记,执法人员领取信件签收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因我局投诉举报件数量大,核查处置工作量大且又是“五一假期”,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16日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程某其投诉已受理(详见附件1),并且在2024年5月22日将商家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一并告知举报人。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在南乐县**有限公司铂锐朗漏蛋液、绿洲烧烤架等物品,后发现所购买产品标注不符合GB4806.1第8.3条规定标准,于是在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XA8090**)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依法组织调解、对被诉方销售的违法产品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快递服务动态查询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但未组织调解,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