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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未告知是否立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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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32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仓颉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528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4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XA3064**85143),投诉举报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岩烧蛋糕白桃味沙拉酱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428日收到了投诉举报件,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通知书》所指情况部分属实。我局于2024428日接到投诉举报信,于2024429日下午1518分与投诉举报人两次打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516日上午1027分再次给投诉举报人电话联系,并告知已受理正在处理中,投诉举报人表示同意。经审核,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书投诉的是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图片标注的生产厂家是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因投诉的生产厂家与提供的商品图片标注的生产厂家不一致,故无法调查处理。

经查:20244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XA3064**85143),投诉举报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岩烧蛋糕白桃味沙拉酱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2024428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投诉信件。投诉举报人投诉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有从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旗舰店购买岩烧蛋糕的网购截图。

另查:131****4745为申请人联系电话。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赔偿并查处的行为应当属于投诉,被申请人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职责。申请人提供有从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旗舰店购买岩烧蛋糕的网购截图,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被申请人以投诉的生产厂家与提供的商品图片标注的生产厂家不一致无法调查处理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称516日上午1027分再次给投诉举报人电话联系,并告知已受理正在处理中,投诉举报人表示同意,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对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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