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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未告知是否立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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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29

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仓颉西路11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2024 51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3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4417**888842)邮寄了《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华盛超市与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要求告知处理情况,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就投诉是否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其进行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乐复答通〔202432号)关于对其2024331日举报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烧蛋糕一事的处理(对投诉内容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现答复如下:经查,《通知书》所指情况属实。发生《通知书》中所指情况的主要原因:因我局投诉举报件数量大、核查处置工作量大,导致有些投诉举报积压、处理逾期;经调查处置,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示产品,经被投诉举报人确认上述产品非其厂家生产,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予以终止调解的规定,故终止调解。

经查:根据挂号信跟踪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于20243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举报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445日签收。以上事实有邮政挂号信跟踪查询系统截图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未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告知投诉人,未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决定,未在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仅以投诉举报件数量大为由,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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