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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未告知是否立案

发布时间:2024-03-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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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5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025日通过EMS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南乐县**食品商行销售的“国酱酒”是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向举报人给予最高奖励,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1027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被申请人未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不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处理的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31030日接到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因被举报人是网络经营,2023113日现场检查发现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没有商户经营。后经多种途径查询,20231110日,联系上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涉嫌销售举报人所举报的冒用或伪造的商品条码和冒用厂名厂址白酒后即进行立案调查,其间多次与举报人电话沟通,明确告知其已立案调查,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后,该案进入调解程序,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1220日向申请人发送举报回复函:1.该单位经销的涉案产品商品条码非冒用或伪造的商品条码;2、关于您投诉的国酱酒是否为冒用厂名厂址正在进一步核查中;同时向涉案白酒标示的生产厂家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一份。目前该案仍正在调查过程中。

经查:申请人于20231013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合和酒庄”购买了3箱“国酱酒”共消费503.7元。因该涉案产品商品条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不到,申请人向生产者所在地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经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鲁班分局向生产者贵州华凤名酒业有限公司核查,证实案涉产品系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生产,为假冒伪劣产品。于是,申请人于20231025日以EMS邮件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1027日签收,20231220日向申请人发送举报回复函。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快递服务动态查询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于20231030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31110日联系上被举报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也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