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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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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2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仓颉西路11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326日使用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量贩**店销售商品(核桃粉)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57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3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XA57780**)。截止202453,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超过法定办结期限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期处理秦的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328日,秦(身份证号码:41052220**)向我局邮寄纸质投诉举报书,反映南乐县**量贩**店销售的“中老年无蔗糖壮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收到后高度重视,安排执法人员于202441日到达被投诉举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货架未发现陈列有中老年无蔗糖壮骨核桃粉,当场查询其进货记录,发现有智仁®中老年壮骨核桃粉进货记录,因案情复杂(鉴于秦2024322日同一天内在南乐县千口镇和福堪镇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似的商品分别提起投诉举报,未因购买商品对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仅以商品标识标签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然购买再提起投诉举报,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属于投诉范畴,只能作为案件举报线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延长了十五个工作日立案,2024511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南乐县**量贩**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4516日依法电话告知了秦,我局已于2024511日决定依法对南乐县**量贩**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要求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秦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3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挂号信单号XA57780**)。202441日执法人员到达被投诉举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516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通过彩信形式向复议人(176983**760)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包括:针对你投诉举报的有关**量贩**店销售的“中老年无蔗糖壮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回复如下:我局已于2024511日立案调查。系统显示:送达。以上事实由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截图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彩信截图复印件予以证明。

另查:176983**760为申请人联系电话。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秦2024322日在南乐县千口镇和福堪镇反复购买相似的商品分别提起投诉举报,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从申请人年龄看,其不是所购买产品的消费人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购买商品对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仅以商品标识标签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属于投诉范畴,只能作为案件举报线索。被申请人有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的职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511日立案后,于2024516日晚上10:21被申请人通过彩信形式向复议人(176****8760)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包括:针对你投诉举报的有关**量贩**店销售的“中老年无蔗糖壮骨核桃粉”,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回复如下:我局已于2024511日立案调查。系统显示:送达。被申请人通过彩信向申请人告知已立案调查已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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