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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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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7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1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期间因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长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15日在12315APP上(投诉编号为14109230**)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南乐县**量贩销售过期可口可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1120日作出办案反馈,反馈内容为“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6日对南乐县**量贩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1017日保质期为11个月的可口可乐,南乐县**量贩不承认销售过该过期的可口可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陈述购买到过期食品,同时提供了付款记录和过期食品照片,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查到涉案产品作出结案决定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组织调解,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也未提交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查:申请人于2023115日在12315APP上(投诉编号为14109230**)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南乐县**量贩在2023114日向申请人销售可口可乐过期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张果屯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119日在12315APP上回复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张果屯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1120日在12315APP上反馈称:“经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6日对南乐县**量贩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1017日保质期为11个月的可口可乐,南乐县**量贩不承认销售过该过期的可口可乐,当事人能够提供该饮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以上事实由12315APP截图打印件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住所地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被申请人举报人举报受理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2023114日交易账目、进货查验记录等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可口可乐、被投诉人不承认销售过该过期可口可乐并拒绝调解为由,既未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11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