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未告知是否立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EMS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服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应当在2023年12月21日前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7日才告知受理已超期。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南乐县**服饰购进的涉案商品“羽绒服(货号:3361)”进货票据齐全,进货日期为2022年01月10日,根据新执行标准GB/T14272-2021明确注明:原执行GB/T14272-2011标准标示原执行GB/T14272-2011尚未失效,其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3月31日。被投诉举报当事人南乐县**服饰购进的上述涉案商品属于合格商品,故其举报事项不违法。为依法调解上述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举报当事人“南乐县**服饰”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为查明投诉举报人的消费者真实身份以核实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于2024年1月16日向其邮寄送达《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相关事项告知书》(乐市监告字(2024)CG2-01号),明确要求其七日内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购物凭证原件;2.涉案商品实物;3.使用涉案商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逾期不提供的,被申请人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2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并明确告知其如同意调解,请于2024年1月23日10时携带上述证据材料到被申请人接受调解,同时告知其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之规定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截止2024年1月31日,该投诉举报人未到被申请人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也未收到要求其补证的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了此次调解。
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服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商家停止违法行为、退一赔三,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签收,于2024年1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相关事项告知书》(乐市监告字(2024)CG2-01号),要求申请人七日内提供购物凭证原件等材料,并告知其如同意调解,于2024年1月23日10时携带上述证据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解。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到被申请人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也未收到要求其补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终止此次调解。
另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服饰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法行为线索未立案,也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快递服务动态查询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但被申请人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也未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并建议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