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市场监管局未答复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33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2024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岩烧蛋糕”存在产品配料表中添加复合配料的问题,经查挂号信函XA3955 98**413于2024年5月14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我局投诉举报信由专人进行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分别派发,经查看签收登记,执法人员领取信件签收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16日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郑某其投诉已受理,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经查:2024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网购从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店铺“**食品旗舰店”购买了食品“岩烧蛋糕(芝士味)”。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芝士味沙拉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于是在2024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XA395598**413),要求被投诉商家依法赔偿,并查处商家。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签收该挂号信。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快递服务动态查询单、行政复议答复书、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并于2024年5月16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