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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不服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未告知是否立案

发布时间:2024-06-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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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乐政复决〔202436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南乐县仓颉路116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6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45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京都烧蛋糕”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程序违法。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我局投诉举报信由专人进行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分别派发,经查看签收登记,执法人员领取信件签收日期为2024513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516日在法定期限内打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郑其投诉受理情况,投诉举报人电话未接通。

经查:申请人因购买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烧蛋糕”,发现该产品配料标注“饼干碎”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在20245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513日签收该挂号信,2024516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但未接通。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快递服务动态查询单、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513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郑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郑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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