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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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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南乐县飞雪服装厂封堵疏散通道案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4116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南乐县飞雪服装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东出口不符合疏散要求,有杂物封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4228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南乐县飞雪服装厂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乐县怡轩服装加工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案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4312日,南乐县应急管理局对南乐县怡轩服装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厂房、库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南乐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202442,南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南乐县怡轩服装加工厂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