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101号
R单位名称: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C2××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
R个人姓名:孟志勇 证件号码:41092819××××××3332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本机关接到农民工投诉,称你单位承接的南乐县裕华园9号楼建设项目中拖欠工资,经调查,你单位系南乐县裕华园9#号楼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你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陈某、俞某个人手中,导致拖欠93名农民工工资124.7744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乐人社监察令字〔2024〕第1002号),责令你单位于三日内核算并支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清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1004号)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政银行南乐县昌州路支行银行(账号:10021202970001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