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801号
R单位名称:南乐县某娱乐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3××××G8××××
地址:南乐县新城国际商业广场××号××层
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根据南乐县公安局所提供的《公安建议工作函》,南乐县公安局在2024年7月10日检查你单位时发现雇佣一名未成年工。经调查,你单位使用一名未成年工事实存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4〕第0701号)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政银行南乐县昌州路支行银行(账号:100212029700010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