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2024〕30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方案的通知(修订)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乐县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方案的通知(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乐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开元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直有关单位:
《南乐县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南乐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4〕30号)等有关法规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践行绿色生活,树立文明新风,减少环境污染,持续营造我县文明健康、安全环保、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燃放要求
(一)可燃放时间
龙年的小年全天,龙年除夕至蛇年初五全天,正月十五全天。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时间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区域
1.可燃放区域:原则上为县城区南至南环路、西至滨湖路、北至民生路、东至东外环路以外的区域,最终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2.在上述可燃放区域内,为安全考虑,下列地点为禁放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化工园区。
(三)限定种类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个人燃放的C级、D级烟花爆竹。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燃放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5.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三、经营要求
(一)经营方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包括批发经营与零售经营两种,批发企业应依法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并向省外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质量好、污染低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生产企业点对点运输至批发仓库;批发企业向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销售烟花爆竹,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点,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花爆竹。
(二)规划布局
1.批发经营方面。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量设置不超过3家,经营主体仍以2020年执行全省烟花爆竹“清零政策”时注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础,其中近德固乡1家,寺庄乡1家,张果屯镇1家。对上述3家经依法审查符合经营安全条件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重新颁发相应证照。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向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主体配送,不得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及个人销售。对原经营主体变更或不再具备经营安全条件的企业,县政府不再出具重新启动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项目批准文件,原经营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相应经营布点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核销。
2.零售经营方面。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安全,从颁发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行政审批、应急和各乡(镇、办)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零售点安全条件。
(三)准入条件
1.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经营主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原仓库进行初步核查确认,确定仓库经营主体未变更,仓库规模未发生变化,出具重新启动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项目批准文件。
2.自然资源部门、乡镇对原有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用地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文件,附宗地图,注明用地红线。
3.行政审批部门对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市场主体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营业执照。
4.批发经营市场主体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环保、消防、运输、雷电防护装置审查或许可,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安全条件
1.批发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22)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仓库与居民区、学校等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要求;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监控设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系统;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守护员、装卸工要具备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具备自有专用运输配送车辆;经过安全评价。
2.零售场所。严格执行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油库、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相邻零售点之间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集中连片经营;
3.运输配送车辆。需具备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等应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协调会议制度,县领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政法、宣传、网信、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信访、气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禁改限”工作。各乡(镇、办)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和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积极宣传引导。县政府在农历腊月初向全县人民发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通告内容,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形式、多场景进行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倡导广大市民践行绿色生活,文明过节。
(三)持续开展“打非”。各乡(镇、办)要压实属地责任,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追踪溯源,深挖利益链条,坚决予以铲除,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积极推动各项问题妥善有效解决。
(四)强化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前预置力量,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案事件。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网信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南乐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协调会议名单 及职责分工
附 件
南乐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
协调会议名单及职责分工
召 集 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县长
成 员:县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县委网信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信访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局长
县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城关镇政府镇长
杨村乡政府乡长
张果屯镇政府镇长
韩张镇政府镇长
千口镇政府镇长
福堪镇政府镇长
谷金楼镇政府镇长
西邵乡政府乡长
寺庄乡政府乡长
梁村乡政府乡长
元村镇政府镇长
近德固乡政府乡长
开元办事处(筹)主任
兴乐办事处(筹)主任
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全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
政法委负责牵头防范化解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中产生的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风险。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舆情管控和舆情评估。
网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管控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严格审查零售点安全条件。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对阻碍应急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查处,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根据天气条件,提出发布重污染天气管控相关工作建议。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用地规划确认工作,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文件或用地规划许可,明确用地红线。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烟花爆竹信访事件应对处理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协调会议召集人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企业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负责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在通告发布当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要时段向用户发送宣传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限放期间发送短信提醒,人民群众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各乡(镇、办)要扛牢主体责任,引导社区居民依规、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负责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