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宋永力行政处罚的决定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市监处罚[2023]6-01
当事人:宋永力
住所(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束馆镇东未村*组**号;南乐县福堪镇世纪佳苑小区*号楼***室。
身份证件号码: 132121************。
2021年9月2日,我局接到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宋永力在南乐县福堪镇经营的餐馆牌匾标注的“宋氏爆龙”商标侵犯其“孔氏爆龙®”商标专用权,宋永力曾加盟其公司并学习鸡汁刀削面等系列技术,该公司和宋永力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以及培训中对鸡汁刀削面等配方和流程约定了保密义务,宋永力不履行保密义务,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请求我局对宋永力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我局于2021年09月03日开始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初步核查,2021年09月27日我局对宋永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2021年9月3日派出执法人员对宋永力在南乐县福堪镇福堪街的经营场所“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经营者姓名:宋永力;经营范围:饭菜、刀削面加工销售;登记日期2017年8月10日)和《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日期:2021年4月13日),宋永力现场提供了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自己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氏爆龙培训书》、《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以及《宋氏爆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协议》、《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该面馆的门头牌匾上标注有“宋氏爆龙TM;全国连锁;福堪总店;鸡汁刀削面;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电话:***********;订餐电话:***********”等内容。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宋永力做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宋永力确认了其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
2021年9月11日,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赴河北省大名县北峰乡后北峰村中路北王卫民开的“大名县北峰乡卫民快餐店”做了询问调查,王卫民配合调查确认了相关材料。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宋永力做了第二次询问调查,宋永力提供并确认了相关材料。
经查,投诉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4月02日,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餐饮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食品配送。该公司地址在邢台市开发区国际新城。该公司面向全国商家加盟连锁“爆龙鸡汁刀削面”,加盟该公司可以学习该公司研创的“鸡汁刀削面”、“红烧肉刀削面”等11种面的系列的配方和制作方法。加盟店统一门头、统一品牌(孔氏爆龙®),并有偿提供专业调料和专业面酱。当事人宋永力2017年7月份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了“鸡汁刀削面”等11种面的系列的配方和制作方法等相关技术,宋永力于2017年7月7日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连锁合同书》,并从该公司获取了管理资料及技术资料。2017年8月10日,当事人在南乐县福堪镇开办了一家“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并根据《加盟连锁合同书》要求,制作了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规定的统一门头牌匾,开始加工销售所学习的“鸡汁刀削面”等面食、饭菜。
我局针对投诉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称的其商业秘密有关事项调查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规定,我局认定本案商业秘密权利人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创立了“孔氏爆龙”加盟品牌,其“爆龙鸡汁刀削面”等11种面的产品原料、组分、配方、材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或其步骤等是经过独家研创的技术有关的信息(比如:鸡汁卤炖制流程、红烧肉卤炖制流程、西红柿鸡蛋卤炖制流程等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和步骤技术信息;各种面的底料配方属于商业秘密中与技术有关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的技术信息)。因其具有独特性和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不同于日常做面的常规流程,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只有通过加盟(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并交纳加盟费10000元,方能以现场培训方式获得相关技术并获得技术文字资料。因此,本案中的“爆龙鸡汁刀削面”等制作方法和配方等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且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局认定“鸡汁卤炖制流程”等、“鸡汁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等具体内容就是本案商业秘密具体内容。“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爆龙鸡汁刀削面”《毕业流程表》培训资料以及宋永力提供的从该公司获得2份文字培训技术资料(封面缺失)和宋永力制定的《宋氏爆龙培训书》、《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等为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规定,我局调查认定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保密措施:
1.当事人宋永力在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鸡汁刀削面”等系列技术期间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连锁合同书》并从该公司获取了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该《加盟连锁合同书》(甲方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宋永力),第一条7.规定:“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若乙方触犯,甲方有权追究及赔偿,并终止合同:(1)乙方要依照甲方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门头的统一化,不得擅自自创品牌;(2)乙方不得随意将爆龙鸡汁刀削面的配方和流程等内容向第三方泄漏;(3)不得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爆龙鸡汁刀削面的配方、流程、配置方法及专业酱、专业料;(4)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5)在不影响乙方的个人经济的情况下,乙方要配合甲方加盟经营管理体系及宣传;(6)如有侵犯甲方权益,破坏加盟经营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将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及赔偿”。该《加盟连锁合同书》上述内容认定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保密措施。
2.“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爆龙鸡汁刀削面《毕业流程表》封面显著标注“严禁向第三方泄露”内容。证明权利人通过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对客户出保密要求。
3.“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1日就在公司培训场所张贴了《培训说明》,内容为“本公司,对所有学员的培训内容,以鸡汁刀削面为主,以培训技术资料所包含的内容为准,任何学员,不得将在我公司所学习的全部培训内容向第三方泄漏或者转让,违者,我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邢台市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01月01日。”及培训时对学员要求保密的要求,证明通过培训方式对客户、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
4.2021年8月6日该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宋永力书面《违约合同解除告知函》,请宋永力自2021年5月31日起,“1.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的或近似商标及字号;2.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或近似技术;3.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或近似经营产品和服务。”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我局认定以上内容证明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培训告知等合理的保密措施。
经查,当事人作为加盟商明知自己有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为了牟取利益,未经权利人允许,对外传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021年5月31日,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举报,当事人宋永力在利用该公司品牌,对外私自教学,转卖该公司品牌和技术资料,违反当初和该公司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和保密规定,于是该公司派人对当事人进行暗访录音方式取证,并取得宋永力私自教学收费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为了牟取经济利益,故意向第三方传授鸡汁刀削面等配料、制作方法和流程。权利人2021年5月31日派人口头通知和宋永力解除加盟连锁关系。2021年8月6日该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宋永力书面《违约合同解除告知函》,请宋永力自2021年5月31日起,“1.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的或近似商标及字号;2.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或近似技术;3.停止使用与我公司项目相同或近似经营产品和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被权利人发现其违约终止合同后于2021年7月26日新注册了“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4日更换了门头上牌匾内容,把原来的内容“孔氏爆龙®、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更换为“宋氏爆龙TM;全国连锁;福堪总店;鸡汁刀削面;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电话:***********;订餐电话:***********”,并申请注册“宋氏爆龙”商标和制定了《技术转让协议》和《宋氏爆龙培训书》及《宋氏爆龙技术培训资料》。2021年8月份当事人开始以“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加盟连锁店和有偿培训鸡汁刀削面等技术,宋永力多次在“快手”平台上以“爆龙鸡汁刀削面全国总店”名义发布招收学员和做鸡汁刀削面教学的视频。以上证据证明了权利人和当事人合同口头终止后,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仍继续利用权利人的“鸡汁刀削面”品牌、技术和配方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以“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加盟连锁店和有偿培训鸡汁刀削面等技术。宋永力在“快手”平台上以“爆龙鸡汁刀削面全国总店”名义发布招收学员视频。宋永力培训学员收费标准为每个学员4000元--5000元。已查证在宋永力处学习的学员有河北省大名县束馆镇东流村的王卫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3日赴河北省大名县北峰乡后北峰村中路北王卫民开的“大名县北峰乡卫民快餐店”做了询问调查,证实王卫民从2021年8月初在宋永力的“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交学费4000元学习了“孔氏爆龙鸡汁刀削面、干拌刀削面、红烧肉刀削面、西红柿刀削面、二合一刀削面”等11余种刀削面、鸡汁汤等制作方法、配料及调料配比,以上制作做法和配方技术和宋永力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氏爆龙培训书》内容一致。王为民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就是按照宋永力的要求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制作了门头,门头内容为“宋氏爆龙TM;鸡汁刀削面;全国连锁 北峰分店;预订电话***********;河南省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说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故意性以及客观上侵犯商业秘密创造条件并实施的事实。
经我局办案人员对宋永力自己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氏爆龙培训书》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内容进行比对,发现其中“鸡汁卤炖制流程、西红柿鸡蛋卤炖制流程、红烧肥肠炖制流程、红烧排骨炖制流程、红烧鸡块炖制流程、红烧肉卤炖制流程、猪肉炸酱炖制流程”内容一致;办案人员对宋永力自己制定的《宋氏爆龙培训书》和宋永力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培训时获得的培训资料(无封面)进行比对,发现其中“鸡汁卤炖制流程、西红柿鸡蛋卤炖制流程、红烧肥肠炖制流程、红烧排骨炖制流程、红烧鸡块炖制流程、红烧肉卤炖制流程、猪肉炸酱炖制流程、酱烧干拌卤制作配发及流程”内容一致;经办案人员对宋永力自己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和宋永力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培训时获得的培训资料(无封面)以及“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内容进行比对,发现上述资料其中的“鸡汁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干拌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红烧肉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红烧排骨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红烧肥肠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双飞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二合一刀削面配料及调料、西红柿刀削面调料及配料配比、牛肉码子刀削面配料及调料配比、猪肉炸酱面调料及配料配比、酱烧干拌刀削面配料加调料配比”内容完全一致,其中的“西红柿鸡蛋卤”、“红烧排骨炖制流程”、“酱烧干拌卤制配料配料流程”内容基本一致。《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其他内容有改动,并加入了“鸡汁高汤的做法”等内容。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从第三方获得过上述同样技术。以上内容印证了当事人宋永力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培训时获取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来源;证明了当事人制定的《宋氏爆龙培训书》、《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相关技术信息、配方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内容一致性;证明了权利人提供的《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和宋永力培训时获得的资料证据合法性。
经比对当事人宋永力发给王为民微信图片“鸡汁汤的做法”和宋永力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第5页“鸡汁高汤的做法”及“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爆龙鸡汁刀削面”《毕业流程表》技术资料第3页“鸡汤炖制流程”,发现主料都是鸡架10斤,辅料均为:八角、花椒、良姜、白芷、桂皮、草果、栀子(枝子)、肉蔻、香叶、白蔻、千里香根、阳春砂仁、葱、姜。宋永力“鸡汁高汤的做法”在资料上只是把辅料具体用量克数隐掉了。该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对外传授的相关技术是从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的,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从第三方获得过同样技术。上述证据结合王为民的询问笔录及确认的材料和宋永力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宋永力从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商业秘密并对外传授相关技术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书2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商标专用权受侵犯的基本情况和该公司诉求。
2. “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和《毕业流程表》各1份,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
3. “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1份和法定代表人孔建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权利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打印件5份和宋永力在快手上发布教学视频截图5份和刻录光盘1份,证明宋永力在该公司学习相关技术和开店营业时的情况以及在“快手”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传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况。
5.“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和宋永力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宋永力曾经学习该公司相关技术并知悉保密规定。
6.“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培训场所内张贴的《培训说明》照片打印件,和其他会员对培训的内容和保密要求证明1份,内容为该公司对所培训内容范围和保密要求。该公司提供的对宋永力送达的《违约合同解除告知函》1份和“顺丰快递客户存根”1份。以上证据证明权利人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7. “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孔氏爆龙”《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该商标的所有权。
8.“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申伟龙与宋永力及其爱人的通话录音和录音打印件1份,鸡汁刀削面学费订金条复印件1份和申伟龙微信对宋永力转账记录1份,被委托人申伟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申伟龙的委托书1份,证明宋永力对外传授鸡汁刀削面的事实。
9. 宋永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身份基本信息。
10.宋永力提供的“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加盟“孔氏爆龙”鸡汁刀削面后主体经营资格。
11.宋永力提供的“宋氏爆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欲发展加盟连锁店的事实。
12.宋永力提供的“河南爆龙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注册登记类似“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发展加盟连锁店的事实。
13.宋永力提供的其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相关技术的事实和签订保密协议的事实。
14.宋永力提供的自己制定的《河南爆龙餐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资料》1份和《宋氏爆龙培训书》1份,《宋氏爆龙培训书》中对学员培训的“鸡汁刀削面”等相关内容和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炖卤及调料配比流程》及相关技术资料中“鸡汁刀削面”等相关内容一致,证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宋永力确认的其本人在快手上发布的“爆龙鸡汁刀削面全国总店”发布的视频截图打印件6份,证明其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故意性和客观上披露商业秘密的事实。
15.宋永力提供的他在2017年7月份在“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鸡汁刀削面”等相关技术时获得的管理制度1份和技术资料1份以及和权利人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获取商业秘密的内容和途径以及商业秘密的载体。
16.对宋永力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曾经加盟“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学习“鸡汁刀削面”等相关技术的事实和终止合同的情况,以及其培训学员的“鸡汁刀削面”的部分事实。
17.南乐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宋永力在“南乐县孔氏鸡汁面馆”的门头牌匾内容和证照情况以及其制定的《加盟连锁合同书》、《宋氏爆龙培训书》、《技术培训资料》等侵犯商业秘密资料的存在。
18.对王卫民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孔氏鸡汁刀削面馆”向宋永力学习“爆龙鸡汁刀削面”等商业秘密的事实。
19. 王卫民签字确认的宋永力制作的《宋氏爆龙培训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学习的“鸡汁刀削面”等内容与宋永力披露的商业秘密一样。
20.对王卫民经营的“大名县北峰为民快餐店”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该店经营“鸡汁刀削面”等的事实。
21.王卫民提供的“大名县北峰为民快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王卫民的主体经营资格和身份基本信息。
22.王卫民提供的和宋永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组,证明宋永力培训学员、门头制作、收费情况以及其培训鸡汁高汤配料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23.王卫民提供的按照宋永力要求制作的门头样式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宋永力通过培训鸡汁刀削面等相关技术收取加盟费用的事实。
24.对当事人下达的《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提供学员数量和收费金额的事实。
25.投诉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王卫民签字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卫民仍然认可我局的2021年10月13日第一次询问调查情况。证明2022年8月4日其给宋永力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2年02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了该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和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听证意见不能否定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本局认为,本案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性质认定、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当事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事实认定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我局2022年7月18日对宋永力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7月25日送达给当事人宋永力,宋永力2022年8月8日向南乐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南乐县人民政府2022年10月8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2022]21号),该复议决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已超过九十日,且卷宗未见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乐市监处罚[2021]6-02《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
我局经研究决定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2022]21号)复议决定对当事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按规定补充了相关证据,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以微信照片形式重新对当事人宋永力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内容为与已撤销的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处罚[2021]6-02)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2022年12月24日以微信照片形式向执法人员提出了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了新的理由和出示了新的证据,但均不能否定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证据和事实,我局2023年3月15日作出了听证决定,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本案2023年3月29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和第九十条第一、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之规定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本局认定本案当事人做为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违反保密规定和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允许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以及客观上侵犯商业秘密创造条件并付诸实施的事实,已损害了“爆龙鸡汁刀削面”权利人“邢台爆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济利益等合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该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违法主体的类型、规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市场秩序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之规定,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决定对当事人应予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南乐县信用联社营业室(账户:南乐县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专户帐号:********************)地址:南乐县城光明路南段东侧。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南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