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2024〕11号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政办〔2024〕11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乐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开元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直有关单位:
《南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南乐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1日
南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估是指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实施后效果提出评估意见,并由此决定其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后评估。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后评估工作,制定后评估年度计划,决策事项原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是后评估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实施的决策事项进行后评估。
评估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与决策事项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评估单位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五条 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后评估程序
第六条 开展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后评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按照上级要求或评估单位需要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八条 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十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后评估小组。小组由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其他准备工作。
受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其成立的小组和制定的方案应当经委托评估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决策事项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二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评估小组或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后评估报告并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未发生较大争议、不存在明显问题的,评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开展后评估工作。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相关信息资料,最终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五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或终止执行决策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对决策事项已经组织过后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评估。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后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后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后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