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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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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近期,南乐县制定了《南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南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南乐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试行)》共4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

1.本办法所称的后评估是指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实施后效果提出评估意见,并由此决定其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2.县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后评估。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后评估工作,制定后评估年度计划,决策事项原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是后评估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后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责任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实施的决策事项进行后评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4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4.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1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4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5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6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5.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6.后评估的程序: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7.后评估结果应用: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或终止执行决策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事项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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